最近大家討論的沸沸揚揚的議題,就是實價課稅。政府開始針對一些有實價登錄的案子,調查出售的的報稅狀況。到底實價課稅要怎麼課? 當你搞懂了以後,你就會發現,其實也沒有那麼恐怖喔 !! 依照法規規定,個人在年度出售房屋,應依以下方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如果計算出來的是財產交易損失,則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但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一) 核實認定 (也就是實價課稅):以出售價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採用這個方法應該檢附買進、賣出之契約(私契),且契約書應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計算方式如下:
財產交易所得為實際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移轉)費用。所謂取得成本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等。而所謂必要費用,則包括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仲介費、廣告費等。
但一般而言,由於買賣契約書所載的價款為房、地總價,故應以房地買賣價差,按出售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數之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也就是說依照房、地比攤計房屋的課稅所得繳稅。)
(二) 未能提供證明文件(就是用房屋評定現值去算),請依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及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